問:1. 請說明喬安公司的背景
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是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100%投資的子公司。喬美公司是台灣唯一致力於「金融及保險專利開發」的知識型企業。喬美公司成立至今,已在全球各地佈件達一百多項金融專利。永豐銀行於2008年推出的「MMA標會理財網」即為喬美公司的專利授權商品。
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是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100%投資的子公司。喬美公司是台灣唯一致力於「金融及保險專利開發」的知識型企業。喬美公司成立至今,已在全球各地佈件達一百多項金融專利。永豐銀行於2008年推出的「MMA標會理財網」即為喬美公司的專利授權商品。
簡單來說,適法性沒問題,否則我們公司怎能立足於天下呢?假如您要更清楚了解,請往下看分明:
1.全世界的保險有三種,分別是社會保險(由政府舉辦的勞保、健保…等)、商業保險(例如:國泰、新光、南山…等)和互助保險三種。台灣只有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,沒有互助保險;《保險法》也僅規範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。憲法的精神是「法所不禁」就有自由權,因此,互助保險在台灣就成為「不違法,卻無法可適」的保險商品。
2.《安家30》在民國99年9月15日曾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「類保險」來移送偵察,經台灣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4月22日宣判無罪,地檢署不服上訴台北高等法院,復於民國100年8月18日於台北高等法院再判無罪,全案定讞。
一般民間往生互助會多為社團組織,雖立意良善,但普遍缺乏專業的風險管理及營運平台。
在消費者風險觀念及保險知識不斷提昇下,社會上許多真正的拒保族群不敢加入,反而是以投資套利為訴求的人趨之若鶩,進而造成大多數民眾對『互助機制』的負面印象。
註:依據互助契約,每月所有實收互助費減去每月所有受款人請領互助金總額後,自結餘提撥15%計入互助安定基金,逐月累積,其所有權人為全體要助人,當月若無結餘,則由安定基金墊付互助金。
對這個問題應從三個面向來觀察,才能取得完整的答案。
1. 安家30和商業保險的不同
「Google會怎麼做」這一本書是這麼形容「互助保險和商業保險」的:商業保險就是個人和上帝對睹,我們永遠贏不了上帝;互助保險就是把上帝拉下來和我們玩一個互助的遊戲,上帝贏不了我們。
2. 安家30邏輯嚴謹,免告知;商業高齡保險,具告知義務。
參與高齡保險者,大多數為老、弱、殘、病的保險體。具告知義務,為將來保險公司的理賠留下許多可爭議的空間。
3. 商業高齡保險參與年齡限制嚴謹,一般為50~75歲。
低年齡層的限制,可排除逆選擇的病體參與;髙年齡層的限制,可降低死亡率。互助保險則是對老、弱、殘、病者的互助,在避免道德風險下,儘量擴大互助範圍。
1.參加「安家30專案」時,參加者填妥申請入會資料即成為「要助人」,為其指定之「互助人」繳付互助費,互助費每月計算並繳交一次,由未身故互助人之要助人繳交新台幣$300元給每一位身故互助人,每月互助費即當月身故人數乘以$300元。
2.為使平台更加公平,「安家30專案」設有三年的除外期間,互助人在身故時入會年資超過三年,便可以領取互助金最高新台幣$300,000元,若互助人在身故時入會年資不到三年,則不得領取$300,000元互助金,但可領回過去繳交的所有互助費。簡單地說,「安家30專案」是一個具互助概念的平台,當中有人發生不幸的時候,就由其他人繳交一筆小額的「互助費」,集資成一筆「互助金」來幫助有需要的人。反過來等到這些繳費之人也需要被幫助時,亦可以得到他人的幫助,所以互助的平台是一個助人助己的概念。
喬安公司的信念在於建置一個宣揚人際互助的關係平台,在此平台上,人與人之間能夠彼此幫助、建立信用。在此理念下推出的「安家30專案」是由要助人同意用互助的方式幫助彼此,本質上是要助人之間的一個多方契約,約定彼此之間同意履行的權利與義務,喬安公司提供招募要助人、業務人員、會務管理等服務。
喬安公司的收入來源是「安家30專案」互助人之入會費、年費與服務費。
1.《安家30》是反映網路時代的互助,參加的互助人身故時,由所有要助人共同分擔互助金。採事後收費制,因此,每月互助費不固定,但整體來說,比商業保險便宜至少1/3。
2.《安家30》是以互助的形式及多方契約的法律架構組成的互助,已獲得美國專利(專利案號:12/397,582 號 )及台灣專利(專利案號:I 389048 號 )
3. 就消費者參與保險的目的需求的角度來看,《安家30》為互助契約。在網路平台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運作下,讓台灣450萬的拒保族仍能獲得公平合理的保護。
4.《安家30》在民國99年9月15日曾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「類保險」來移送偵察,經台灣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4月22日宣判無罪,地檢署不服上訴台北高等法院,復於民國100年8月18日於台北高等法院再判無罪,全案定讞。
「志工企業」為兼顧獲利與社會公益的創新公司。過去,非營利組織(Non-profit Organization)管理不善、效率不彰,造成勸募來的慈善捐款,只有百分之六十用在受助者身上。於是,一些有志於志工事業者掀起一股反省運動,認為志工事業應該重視效率並創造利潤,唯有兼具高度效率和合理利潤,志工事業才能源源不斷地進行、延伸,因而有既是「志工」又是「企業」的「志工企業」觀念出現。
1.「安家30專案」是一種事後繳費的互助機制,當每月有互助人身故並請領互助金時才須繳費,但若對照目前相似的互助團體死亡率多介於3%~12%之間,「安家30專案」的每月互助費可能會介於新台幣$3,000-$3,600之間。
2.「安家30專案」每月最高繳費人次為12人,互助費超過新台幣3,600元者,當月互助費僅收取3600元,未收取之互助費得遞延至後續月份收取。
除外期間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的機制,如果互助人入會後短短幾個月就可以領回新台幣$300,000元互助金,對其他的要助人不公平,所以「安家30專案」設計了三年的除外期間,在除外期間內互助人身故時僅可領取過去繳交的互助費。
目前相似的互助團體死亡率多介於3%~12%之間,「安家30專案」的每月互助費可能會介於新台幣$3,000-$3,600之間,會超過$3,600的機會不高,「安家30專案」每月最多僅須繳交新台幣$3,600元的互助費,多餘的費用我們採用遞延至下個月的方式收取。
1. 要助人繳滿30萬元後,毋需繳交互助費。
2. 安家30專案為終身保障,故滿額後身故仍在保障範圍內。
當受款人要請領互助金時,喬安公司會核對受款人、互助人、要助人之資料是否屬實,並委託律師查證受款人提出的互助人身故資料,並將互助人身故資料公佈在網路上,所有要助人均可登入查詢。
1.「安家30專案」有10天的契約審閱期,只要於契約審閱期之內退出是不需要收取任何費用的。
2. 過了契約審閱期後就無法退費,因為「安家30專案」是一種互助機制,要助人每月繳的互助費多已撥給身故互助人的受款人。
是的,為了避免道德風險,填寫要助書時,要助人與互助人都要簽名,若互助人無行為能力,則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,否則契約無效。
要助人的三親等之內皆可以成為互助人,其中包含有:
一親等:要助人(及要助人的配偶)的父、母、兒子、女兒及他們的配偶。
二親等:要助人(及要助人的配偶)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兄弟姐妹、孫子女、外孫子女及他們的配偶。
三親等:
1.要助人(及要助人的配偶)的曾祖父母、外曾祖父母、曾孫子女、外曾孫子女及他們的配偶。
2.要助人(及要助人的配偶)的叔、伯、姑、姨、舅、叔母、伯母、姑丈、姨丈、舅媽。
3.稱呼要助人(及要助人的配偶)為叔、伯、姑、姨、舅、叔母、伯母、姑丈、姨丈、舅媽的親人及他們的配偶。
1. 領取互助金之受款人若與要助人為同一人,互助金總額超過已繳互助費總額之金額為其他所得,將依法開立所得扣繳憑單。
2. 領取互助金之受款人若與要助人非同一人,互助金總額為其他所得,將依法開立所得扣繳憑單。
「多方契約屬於非典型契約的一種,合約中的簽約人皆合意條約中的內容而產生權利義務關係,並形成法律上的約束力。
1.「要助人」是指簽訂互助契約,並負責繳交入會費、年費與互助費的人。
2.「互助人」是指要助人所指定加入互助組的人(須三親等以內親屬),其身故後,受款人可申請互助補助。
3.「互助金」是指互助人身故後,受款人可領取之互助補助。
4.「互助費」為每個月「安家30專案」根據身故互助人人數所計算出之每位要助人平均應分攤之互助金額。
喬安安家30互助契約,無投保年紀上限、無須體檢及健康告知。十一年來,累積服務約3萬多人,互助人(同商業保險之被保險人)平均為80歲,更能實現老有所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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